主旨:兼任教師如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不得再由兼課之學校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2 月 17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30018536 號書函辦理。
二、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 65 歲以下,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3 年 1 月 27 日勞保 2 字 0920072799 號函規定,公、私立學校之兼任教師如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則非屬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無上開規定之適用,不應再由學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爰此,兼任教師如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則不應再由兼課之學校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
www.ysps.tn.edu.tw/uploads/tadnews/103E1195229.pdf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