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4 條適用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3 年 2 月 21 日公訓字第 1032160166 號函轉考選部民國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辦理。
二、考試法業經總統於本(103)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考試法第 28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因此,本法生效日期為本年 1 月 24 日。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用新法,即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及其以後辦理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
三、本案考選部原函影本登載於本府人事處 I-Share 網站知識庫,請逕行上網查閱。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