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除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部分自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外,其餘修正部分自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
二、旨揭要點重要修正,臚列如次:
(一)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二)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三)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 10 月 25 日前、下學期於 4 月 10 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三、檢附相關公文及修正對照表。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