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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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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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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
一、 依據行政院頒佈之「各機關學校自強文康活動實施要點」暨臺南市政府102年12月31日府人給字第1021183985號函辦理。
二、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
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業務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
三、本校訂於 103 年 1 月 20 日休業式結束後下午 1 時辦理103年度第1次教職員工參訪暨 (102農曆年)歲末餐會活動,因係上班時間,依規定不得辦理公假登記,請同仁自行辦理事、休假或補休前往,以保障自身權益。
四、檢附本校 103 年文康活動實施計畫一份如附件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