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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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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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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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61385 內容: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3 年 10 月 22 日國婦健字第 10309906422 號函辦理。 二、「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一定面積以上之公共場所應設置哺 (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第 2 條規定,所設置之哺(集)乳室,應專供哺(集)乳使用,故若符合該條例應設置之場 所,其英文名稱部分,建議為「Breastfeeding Room」。